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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購和合同資訊

國立大學法人 愛媛大學合同處理規則(摘錄)

第六章 自願合同

(如果可以自願合同)

第三十四條合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採用自願合同:

  1. 當合同的性質或目的不允許競爭時。
  2. 在緊急情況下,當你不能參加比賽時。
  3. 當比賽被承認為劣勢時。
  4. 簽訂預定價格不超過500萬日元的合同時。
  5. 當投標人不在競爭中,或者當中標人再次出價時。
  6. 中標人未簽訂合同時。
  7. 與國家或地方政府簽訂合同時。
  8. 在國外簽訂合同時。
  9. 除前款規定外,在業務需要時。

2 在前款第(5)款規定的自願合同中,除合同保證金和履行期限外,不得更改首次競爭時規定的預定價格或其他條件。

3. 第1款第(6)款規定的自願合同應在中標金額的限制範圍內進行,除履行期限外,不得改變首次競爭時規定的條件。

(自願協議的公佈)

第34-2條根據前款規定訂立的自願合同中,有可能導致支出的合同,計劃價格超過500萬日元的合同(不包括屬於特定採購合同的合同和公司的行為必須保密的合同)。 ),自當日起72天內,在公司網站上公佈下列事項。

  1. 與自願合同有關的貨物或服務的名稱和數量
  2. 簽訂合同的日期
  3. 承包商的姓名和位址
  4. 合同金額
  5. 自願合同的原因
  6. 其他必要事項

(二)前款規定的公佈期限,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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